索引号:201911530016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11-07 17:47 公文范围:公开
解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10月31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5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消费品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加和产品生命周期的不断缩短,仅仅依靠消费品进入市场前的认证管理和市场中的监督抽查,难以有效满足消费品安全管理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缺陷消费品召回案例表明,由于消费品受原材料、设计、工艺、使用状况等因素影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因此,推进建立完善的消费品召回制度是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
今年7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甘霖副局长到省局调研,明确要求“一定要抓好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9〕160号)。8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南京召开了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甘霖副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明确要求,推动召回管理机构建设,尽快启动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质量发展处牵头起草了《关于推进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关于成立云南省缺陷产品管理技术中心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9〕160号)已经明确了消费品召回的工作原则、工作要求、工作体系、工作规范,并规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和文书格式,具备很强的操作性。因此,《通知》主要是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分工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工作职责,规定了省局,州(市)、县(区)局,缺陷产品管理技术中心和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二是明确消费品缺陷信息采集的职责分工,规定了质量发展处、质量监督处、网络监管处、消费环境处、认证监管处、投诉举报中心以及缺陷产品管理技术中心的工作职责。
三是明确了有关工作要求。
三、推进《通知》落实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召回是生产者主动或政府责令生产者对已进入使用环节,但存在批量性、系统性安全缺陷的产品,采取免费维修、退货、更换等事后救济措施的活动。实施消费品召回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安全责任及管理水平、完善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省级市场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召回监督管理的总体规划、方案,组织本省具体计划、方案的贯彻落实;做好缺陷信息收集工作;对缺陷消费品组织好召回工作。消费品召回技术管理中心做好缺陷信息收集、缺陷信息综合分析、初步技术分析、缺陷技术会商、缺陷调查、召回计划形式评估和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
(三)规范工作流程。规范制度,对缺陷认定的程序和实体要素做出统一规定。规范信息收集,利用一个集中的平台汇集各地的信息,进行统一分析。规范信息发布,通过集中统一的平台将信息告知消费者。
(四)加强消费者安全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对消费品常见缺陷、安全消费指引等内容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宣传,提高公众产品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不当选购和使用产品受到意外伤害,保护消费者安全。
四、概念解答
消费品:指在日常生活中供消费者直接使用的终端产品,以及在无专业人员辅助情况下,普通消费者可自行使用的产品零部件,不包括作为生产资料的产品。
缺陷: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召回: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
政策文件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029/55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