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1530008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6-06 19:45 公文范围:公开
解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年5月30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7,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简化许可流程,优化准入服务措施,提高许可实施效率,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6月1日实施。据上述要求特此出台此《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的过渡
1. 已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或取证。
2. 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省级负责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变化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参数等进行限制。
省市场监管局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许可项目,2019年6月1日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鉴定评审和审核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市场监管总局调整收回的许可项目,省市场监管局将完成的鉴定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市场监管总局补交申请。市场监管总局调整新授权省级实施的许可项目,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新许可要求主动承接,严格按照新许可要求依法受理和审批发证。
3. 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网上递交申请但未受理通过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告知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向许可机关(包含被委托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4. 2019年6月1日后的许可申请。2019年6月1日后,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换证时如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新取证(或增项)进行申请。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云市监公告〔2019〕7号),2019年6月1日后,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总局新授权省级许可项目的受理,各被委托实施机关负责公告委托下放许可项目的受理。
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对应的许可实施机关(包含被委托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请同产品类别包含多个子项目时,可一并向子项目层级最高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5. 许可变更。原许可有效期内的同一产品类别、同一许可项目需增项的(含2019年6月1日后申请和6月1日前未完成鉴定评审的),应当按新许可要求办理,原许可证应当一并换证。
(二)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过渡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工作过渡期。2019年6月1日起,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24号公告要求颁发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发证机关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但证书项目内容必须符合新的规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发证机关必须全部颁发新版证书。
对2019年6月1日前已受理尚未发证且申请作业项目资格许可已取消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因作业项目取消,不再发放证书。自2019年6月1日起,对已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复审,证书遗失、损毁的不再补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使用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转换。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发证机关可参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见附件2),在复审、补发时及时给予更换新版证书。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中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换发、补发。
3. 考试机构和题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考培分离等工作原则,负责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具备相应条件的考试机构;监督指导委托考试及其现场考试服务工作;接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条件、管理办法等;提供便捷通畅的考试平台和题库;确定(指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推荐的考试机构并向社会统一公布;加强对考试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完善经公布的考试机构备选库,为所有发证机构选择并委托提供考试服务。
4. 发证信息上传。各发证机关应通过考试平台及时将实施许可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总局“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并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www.cnse.gov.cn)同步公示,供公众查询。
(三)被取消许可事项的处理
1. 无需许可的事项。对于按新许可要求无需进行许可且已经受理并未发放证书的项目,发证机关应当终止许可程序,并告知申请者不再纳入许可范围,提醒其加强管理。2019年6月1日后车用气瓶安装无需许可,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当地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继续实施监督检验,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对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2. 压力管道设计审核人员考试。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压力管道设计条件和能力鉴定评审时,应当统一使用考试平台对被评审单位的设计审批人员进行现场考试,合格分数为70分。对已持有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证的人员,继续按《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执行。
三、推进《通知》落实的措施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相关措施要求,加强学习领会,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依法依规开展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提高许可实施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热点问题解答
1. 原取得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许可C、D级别,按什么要求给予换证呢?
原许可要求将锅炉制造分为A、B、C、D四个级别,新要求将锅炉制造只分为A、B两个级别。针对C、D两个级别换证有两个途径,一是在换证时同时申请提高许可参数级别,达到B级许可基本条件;二是放弃换证时申请提高许可参数级别的要求,直接换为B级许可,但许可参数受限制,且只能一个有效期内,下一个有效期严格按照B级条件审查,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
2. 原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1证,按什么要求给予换证呢?
原考核要求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按照设备类别,分别分为A1至A8不同类别的小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新考核要求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进一步压缩为A,不再按照设备种类给予划分。针对换证,国家考虑到安全管理人员一般具备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应知应会知识,更大程度交由企业自己管理,故不管持有A1或者其他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都直接给予换发新的A证,不再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