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217290017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11-30 14:51 公文范围:公开
解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规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积极推动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制度的实施,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起草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需要对上级文件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制度规定的各项措施作进一步细化完善;二是需要统一、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制度的实施程序、核查评判标准和文书等内容以保证审批和后续核查工作质量的一致性;三是厘清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授权签字人不需要经过考核批准就可以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备案为授权签字人等审批工作中存在的误区;四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认可检测监管、执法稽查等机构在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制度中的任务分工;五是复制推广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之一“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需要。
(二)制定依据
该《规范》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等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该《规范》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以下几项制度和措施:
一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中的自我声明进行了定义;二是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机构、认可检测监管机构、执法稽查机构在落实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制度中原则性的任务分工;三是明确了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的实施范围;四是明确了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的实施条件;五是细化了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的实施程序,着重细化了告知承诺的事中事后核查结果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处置措施;六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规定,简化了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