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518510005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云市监办发〔2025〕9号 发布日期:2025-03-31 16:34 公文范围:公开
云市监办发〔2025〕9号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分行:
现将《云南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和《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云政发〔2024〕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5〕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高效办理,提升经营主体和办事群众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完善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对接云南政务服务网开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受理端口,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次认证、一网通办”。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联动办结”原则,优化整合线下政务服务窗口政务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便捷程度。
在完成清税信息核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等6个具体事项的基础上,深化拓展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变更等4个事项纳入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流程,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同转同变”。
2025年5月底前,上线启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
(一)省级层面
1.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优化完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流程;实现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变更事项;完成食品安全许可全程电子化系统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测试、运用;会同省直各责任部门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和业务流程;负责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完善升级,整合集成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药监等部门业务系统功能,实现“一件事”一网通办;协调推动线下窗口办理流程优化整合。
2.省税务局:负责清税信息核验事项;配合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和业务流程;配合完成电子税务局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测试、运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3.省公安厅:负责企业印章刻制事项;配合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和业务流程;配合完成云南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测试、运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4.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事项,指导各商业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配合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和业务流程;配合完成云南省银企账户预约系统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测试、运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事项;配合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和业务流程;配合完成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测试、运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事项,指导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配合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和业务流程;配合完成各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测试、运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7.省药监局: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变更事项;配合完成省药监局行政审批系统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测试、运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二)州(市)、县级层面
1.实现线上办事“一网通办”。依托云南政务服务网线上受理、后台自动流转、有关部门并联办理,实现全程网办。
2.实现线下办事“只进一门”。推动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专窗,实现“一窗受理、联动办结”,积极推行导办帮办、告知承诺等便民服务措施。
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进度督促,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落地见效。
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完善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
(一)完善升级。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线上受理端口,完善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通过系统对接、数据共享、优化功能等方式,整合联通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药监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一次提交、后台分办、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功能。探索开发移动端应用接入“一部手机办事通”及其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为申请人提供多种便捷办理渠道。
(二)数据共享。加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与电子税务局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银企账户预约系统、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省药监局行政审批系统、食品安全许可全程电子化系统等业务系统的对接,建立各部门常态化业务数据交换共享机制。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为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线上由各级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药监等部门共同实施,线下由各级政务服务综窗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2025年3月底前,召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协调推进会,全面梳理优化“一件事”涉及具体事项的填报信息和共享信息,优化重构业务流程,规范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联动办结”,联合印发《云南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
2025年4月底前,由省市场监管局完善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与电子税务局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银企账户预约系统、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省药监局行政审批系统、食品安全许可全程电子化系统等业务系统开展试点对接,优化完善一次提交、后台分办、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功能。
2025年5月底前,开展正式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运行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系统及线上流程。推动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窗。组织对各级各部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省上线启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平台,依托云南政务服务网新增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线上受理端口,将各项申请材料电子化,进一步优化流程,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全流程“一网通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纳入本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责任人员,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强化信息技术力量支撑,全面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二)深化部门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牵头职责,主动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改革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合力攻坚,及时解决工作中业务流程、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问题,通过部门间高效协同配合,高质量完成新一批重点事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政务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和《云南省“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关于税费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等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知晓度。持续开展系统功能、审批流程、服务内容迭代优化升级,不断提升经营主体和办事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各地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探索创新做法,为改革提供可复制推广经验。
附件: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事指南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申请表
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附件1
1.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2.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包括转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等3种类型)
3.涉及事项:清税信息核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
4.拓展事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变更
5.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6.配合单位:省税务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药监局
7.审批(服务)层级:省、州(市)、县(市、区)
8.办理形式:线上办理、线下窗口办理
9.是否收费:部分商业银行在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时收取账户服务费用,其余事项不收费
10.法定办结时限:83个工作日
11.承诺审批(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1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13.是否需要勘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检测:否
14.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名称):无
15.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6.是否实行容缺办理:否
17.办理时间:对应实施层级的咨询方式(由各地综窗填写)
18.办理地址:
线上平台办理:云南政务服务网、“一部手机办事通”
线下窗口办理:对应实施层级的办理地址(由各地综窗填写)
(一)涉及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二)拓展事项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一)责任部门事项
1.清税信息核验:按照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办理清税信息核验,经调查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未尽事宜的,应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通知),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若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注销通过后收缴并核销相关税务证件及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为转型后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内资合伙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为转型后的内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为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中择一按上述原则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应当已完成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填报,否则将无法进行补报,影响年报连续性、完整性。
3.企业印章刻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涉及相关印章发生变化的。
4.基本账户开立或信息变更:已完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具有开立基本账户或变更基本账户需求的企业(注:通过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预约办理基本账户信息变更的,暂不支持变更开户银行)。
5.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办理参保信息变更。
6.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
(二)拓展事项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变更: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已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可申请同步办理。
2.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仅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且原个体工商户已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申请同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3.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仅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且原个体工商户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可申请同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变更: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已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可申请同步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 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来源渠道 |
出具 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涉及事项 |
非必要材料涉及情形 |
备注 |
1 |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网上下载、 窗口领取 |
申请人自备 |
1 |
必要 |
|
|
|
2 |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网上下载、 窗口领取 |
申请人自备 |
1 |
必要 |
|
|
|
3 |
公司章程(含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或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网上下载、 窗口领取 |
申请人自备 |
1 |
非必要 |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合伙企业的 |
|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需提交 |
附件2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无名称的不填)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电子商务经营者 |
□是 □否 |
||||||||||||||
转型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填写以下栏目 (同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附表1、2、3、9) |
|||||||||||||||
个体工商户 登记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公司登记事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名称 |
|
名称 |
|
||||||||||||
经营场所 |
(如转型后的公司住所与原经营场所一致,此处无需重复填写) |
住所 (根据情况勾选、填写右栏) |
□与原经营场所一致 □住所发生变更,新址为: |
||||||||||||
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本行无需重复填写)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出资额 |
万元(人民币)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者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
转型后的公司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联络员(无变化的本行不填写) |
|
联络员 |
|
||||||||||||
转型变更为内资合伙企业的填写以下栏目 (同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附表4、5、6、8、9) |
|||||||||||||||
个体工商户 登记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合伙企业 登记事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名称 |
|
名称 |
|
||||||||||||
经营场所 |
(如转型后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与原经营场所一致,此处无需重复填写) |
主要经营场所 (根据情况勾选、填写右栏) |
□与原经营场所一致 □主要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新址为: |
||||||||||||
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本行无需重复填写)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合伙企业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出资额 |
|
出资额 |
认缴 万元,其中:实 缴 万元(人民币) |
||||||||||||
转型后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合伙人 |
姓名或名称 |
|
|||||||||||||
委派代表姓名 (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 |
|
||||||||||||||
转型后的合伙企业类型 |
□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
转型后的合伙企业合伙期限 |
□长期 □ 年 |
||||||||||||||
转型后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数 |
人 |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有限合伙填写) |
人 |
||||||||||||
转型后的合伙企业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联络员(无变化的本行不填写) |
|
联络员 |
|
||||||||||||
转型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以下栏目 (同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附表7、8、9) |
|||||||||||||||
个体工商户 登记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个人独资企业 登记事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名称 |
|
名称 |
|
||||||||||||
经营场所 |
(如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与原经营场所一致,此处无需重复填写) |
住所 (根据情况勾选、填写右栏) |
□与原经营场所一致 □住所发生变更,新址为: |
||||||||||||
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本行无需重复填写)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出资额 |
|
出资额 |
万元(人民币) |
||||||||||||
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联络员(无变化的本行不填写) |
|
联络员 |
|
||||||||||||
□以下属于申请选填项目(请根据需求在对应栏目勾选) |
|||||||||||||||
1.企业印章刻制:行政公章□ 财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投资人)名章□ 发票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2.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基本账户开立□ 基本账户变更□ 3.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信息变更□ 4.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 5.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变更□ 6.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7.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8.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变更□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市场主体名称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1.转型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签署: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可另附签字页):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转型变更为内资合伙企业的签署: 全体合伙人签署(可另附签字页): 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3.转型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签署: 投资人签字: 4.原个体工商户签署: 经营者签字: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仅家庭经营):
年 月 日 |
注:1.根据转型后的不同企业类型,相关人员在相应栏目签署。
2.原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的,经营者在“经营者签字”栏签字;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在“经营者签字”栏签字,并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仅家庭经营)”中签字予以确认。
附件2—1
1.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3.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转型为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5.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6.买卖对公账户可能涉嫌犯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7.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8.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个转企”业务前,应当履行上一年度年报填报义务。未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的,将无法进行补报。
9.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登记前,应当全面梳理个体工商户名下的各类行政许可、银行贷款、委托代办业务、税费减免、优补政策等相关事项,向相关部门咨询后审慎办理,避免因主体类型变化导致相关经营业务受限。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