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518510008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2025-08-29 发文字号:云市监办发〔2025〕33号 发布日期:2025-09-05 16:47 公文范围:公开
云市监办发〔2025〕33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5〕35号)要求,着力推动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高效办理,持续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发建设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对接云南政务服务网开通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受理端口,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大幅压减办理时限和办事成本,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次认证、一网通办”。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联动办结”原则,优化整合线下窗口政务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线下窗口办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的便捷程度。
2025年11月底前,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及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等渠道发布实施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公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办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层面
1.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工作;负责办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事项;优化完善经营主体歇业登记流程;会同有关责任部门规范经营主体歇业登记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工作指引;负责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开发建设,整合集成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法院等部门业务系统功能,推动实现线上“一网通办”;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2.省税务局:负责办理歇业、停业主体税务登记管理事项;配合规范经营主体歇业、停业登记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工作指引;配合完成电子税务局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与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和相关功能开发、测试、运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办理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后的权益记录及申领社会保险待遇事项;配合规范经营主体歇业登记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工作指引;配合完成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与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和相关功能开发、测试、运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申请主体的住房公积金缓缴相关事项;配合规范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工作指引;指导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配合完成各州(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与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和相关功能开发、测试、运用;指导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5.省法院:负责接收歇业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配合完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息端口与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
(二)市、县级层面
1.实现线上办事“一网通办”。各市、县级依托县级以上政务服务网受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通过后台自动流转、有关部门并联办理,实现“全程网办”。
2.实现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各市、县级依托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联动办结”,积极推行帮办代办、告知承诺等便民服务措施。
3.规范审核和管理。各市、县市场监管、税务、人社、住建、法院等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开展业务工作,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审批条件等,切实推动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落地见效。
三、技术保障
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开发建设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
(一)开发建设。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立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线上受理端口,开发建设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通过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功能优化等方式,整合联通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法院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一次提交、后台分办、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功能。积极探索移动端应用,为申请人提供多种便捷办理渠道。
(二)数据共享。加强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与电子税务局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等的业务对接,建立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法院等部门常态化业务数据交换共享机制。
四、实施步骤
2025年8月底前,召开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协调推进会,全面梳理优化经营主体歇业登记、税务停止登记、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及申领、住房公积金缓缴、收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业务,从经营主体视角出发,优化重构业务流程,规范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联动办结”。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
2025年10月底前,由省市场监管局开发建设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平台,与电子税务局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等业务系统开展试点对接,优化完善一次提交、后台分办、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功能。9月底前,完成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事项发布和认领、上线政策图解、上线常见问题、建立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知识库;10月底前,组织线下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理培训,实现线下办理“只进一门”。
2025年11月底前,全面开展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运行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系统及线上流程。推动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组织对各级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全省上线启用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平台,依托云南政务服务网新增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线上受理端口,将各项申请材料电子化,进一步优化流程,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全流程“一网通办”。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和任务分工,强化工作保障和信息技术力量支撑,全面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细落实。
(二)深化部门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牵头职责,主动推进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改革,相关责任部门要分工协作、合力攻坚,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涉及业务流程、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政务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介,加大对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的宣传解读,提升社会公众知晓度。要积极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和系统操作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持续提升工作人员能力本领,助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工作深入开展,不断增强经营主体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1.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
2.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申请书
3.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4.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法律责任提示
附件1
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
(二)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三)配合部门: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院。
(四)涉及事项:
1.经营主体歇业登记;
2.税务停业登记;
3.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及申领;
4.住房公积金缓缴;
5.收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五)审批(服务)层级:省、市、县。
(六)服务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办理形式:线上平台办理、线下窗口办理。
(八)法定办结时限:
1.经营主体歇业登记:1个工作日;
2.税务停业登记:1个工作日;
3.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及申领:1个工作日;
4.住房公积金缓缴:15个工作日;
5.收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1个工作日。
(九)承诺审批(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线下跑动次数:1次。
(十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十三)是否需要勘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检测:否。
(十四)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名称):否。
(十五)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十六)是否实行容缺办理:否。
(十七)办理时间:对应实施层级的办理时间(由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填写)。
(十八)办理地址:
1.线上平台办理: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zwfw.yn.gov.cn);
2.线下窗口办理:对应实施层级的办理地址(由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填写)。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申请须知
经营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经营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
四、办理条件
(一)经营主体歇业登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适用于歇业登记的经营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税务机关歇业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及申领:歇业登记的经营主体办理社保缴纳及申领。
(四)住房公积金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
(五)收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歇业登记的经营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 形式 |
来源 渠道 |
出具 部门 |
纸质 材料 份数 |
材料 必要性 |
涉及 事项 |
非必要材料涉及情形 |
备注 |
一、必要类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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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网上下载、窗口领取 |
申请人自备 |
1 |
必要 |
经营主体歇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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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必要类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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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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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经营主体歇业备案审核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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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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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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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期间法律文书 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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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期间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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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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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意见 |
登记人员签字: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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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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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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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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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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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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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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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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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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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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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期间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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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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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期限 |
自 至 (最长不得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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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于申请选填项目(请根据需求在对应栏目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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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 2.歇业主体职工社保缴纳及申领□ 3.住房公积金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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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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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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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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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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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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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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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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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定申请经营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
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申请人签署中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
附件2—1
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经营主体名称)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经营主体因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其他 造成经济困难,决定从 起,至 为止(期限)歇业。
本经营主体申请歇业前已经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完毕,(其他情形) ,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经营主体承诺:
1.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
2.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
3.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4.歇业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封存空白发票,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在税务部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此条承诺)
5.歇业后仍正常进行纳税申报,未发生经营性行为,也进行零申报。(在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适用此条承诺)
6.歇业后仍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缓缴的,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经营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情形。
附件2—2
停业复业报告书
(仅办理税务停业登记事项填写)
纳税人基本 情况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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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 期限 |
- |
复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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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回 发票 情况 |
种 类 |
号 码 |
本 数 |
领回 发票 情况 |
种类 |
号 码 |
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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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 税务 资料 情况 |
发票 领购簿 |
税务 登记证 |
其他资料 |
领用税务资料情况 |
发票领购簿 |
税务 登记证 |
其他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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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清 税款 情况 |
应纳 税款 |
滞纳金 |
罚款 |
停业期 是(否)纳税 |
已缴 应纳税款 |
已缴 滞纳金 |
已缴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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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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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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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机 关 复 核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3
职工代表大会住房公积金缓缴决议
(仅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事项填写)
会议时间:年______月______日
会议地点:
主持人:______
记录人:______
参会职工代表人数:______
我单位现住房公积金已汇缴至______年______月。因当前面临 ______(如市场竞争激烈、订单量大幅减少、资金周转困难等具体生产经营困难状况),导致暂无法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于上述时间地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住房公积金缓缴事宜进行讨论和表决。本次会议应到职工代表______人,实到______人,实到人数占应到人数比例为______%。
经民主表决,其中______票同意,______票反对,______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应到人数的______%,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济效益好转后,将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事项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续将在单位内予以公示。
本单位承诺以上内容真实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印章:______
单位公章: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3
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附件4
云南省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
法律责任提示
1.经营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2.经营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3.歇业的经营主体仍需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4.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5.歇业后的经营主体仍需正常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6.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办理税务停业登记的,且纳税人不能存在未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未申报税种、未办结违章案件等情况。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