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61项)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1 |
信用监管处 |
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的检查; 4.注册资本认缴情况的检查; 5.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6.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7.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8.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公示情况的检查。 |
全省存续企业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比例不低于3% |
7-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五十条至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六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省、州市、县区级分别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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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用监管处 |
对丽江市、普洱市登记企业公示信息数据质量抽查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3.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公示情况的检查。 |
丽江市、普洱市登记企业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比例不低于0.45%,预计抽取454户 |
7-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公司法》第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
省级抽取检查对象,省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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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信用监管处 |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 |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的检查; 4.注册资本认缴情况的检查; 5.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6.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比例不低于3%; 2.个体工商户,按不低于1%比例抽取 |
7-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 |
州市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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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价格监督检查处 |
重要民生商品、重点服务行业、涉企涉农等重点领域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5户 |
3-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州市、县区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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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 |
直销行为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直销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11户 |
4-10月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
昆明、普洱市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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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网络交易监管处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低于30% |
4-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州市、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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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处 |
拍卖活动 |
对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拍卖企业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低于50户 |
3月-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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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约30户 |
3-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省、州市、县区分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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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是否开展广告经营活动;统计广告经营额、广告纳税额、广告从业人数;是否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约200户 |
3-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省、州市、县区分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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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40户 |
8-11月 |
现场检查 |
《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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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15% |
5-11月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
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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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15% |
5-11月 |
现场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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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15% |
5-11月 |
现场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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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
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 |
风险等级评定为A、B级食品生产企业5% |
2026年1月1日至11月30日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州市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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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10% |
2-11月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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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10% |
2-11月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17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2% |
2-11月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18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5% |
2-11月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19 |
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经营者 |
5% |
2-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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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 |
5% |
2-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21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 |
5% |
2-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法规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22 |
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1% |
2-11月 |
现场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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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10% |
2-11月 |
现场检查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24 |
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处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加工过程控制情况、餐饮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场所设施清洁维护等情况;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供餐单位)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比例不低于1% |
3月1日-11月30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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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处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卫生情况,是否能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原料购进证索票、进货查验、贮存管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检查加工制作过程成品、半成品混放,交叉污染等问题。检查提供的餐饮用具清洗不干净、消毒不彻底、保洁不规范等问题。 |
小餐饮、小摊贩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比例不低于5% |
3月1日-11月30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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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处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比例不低于1% |
3月1日-11月30日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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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处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检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检查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是否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资质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比例不低于1% |
3月1日-11月30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县区级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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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处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市场在售食品 |
16.3万批次 |
1-11月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省、州市、县区级分别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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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云南省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检查 |
电梯维保单位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50家 |
3-10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第57号令;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3号令;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4号令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省、州市、县区分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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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云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
承压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单位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50家 |
4-10月 |
31 |
云南省承压类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 |
承压类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126家 |
3-10月 |
32 |
云南省在用锅炉使用单位节能监督检查 |
在用锅炉使用单位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40家 |
4-10月 |
33 |
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 |
云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20家 |
4-10月 |
34 |
计量处 |
生产企业 |
制造、修理、销售(包括进口)计量器具和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1.标准研究和生产机构; 2.制造修理销售机构 |
1.100%的比例抽取国家标准研究和生产机构; 2.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30%的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及获得型式批准机构。 |
3-11月 |
书面台账检查、现场检查相结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4.《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5.《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标准物质制造许可加强后续工作的通知》;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
省级抽取检查对象,省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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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计量处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加油站 |
加油机及相关计量器具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50家 |
3-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涉粮企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230号) |
省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统一组织组成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相应州市、县区局计量监管人员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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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医疗卫生机构 |
相关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50家 |
3-11月 |
现场检查 |
37 |
眼镜制配单位 |
相关在用的强检计量器具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80家 |
3-11月 |
现场检查 |
38 |
计量处 |
民生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集贸市场 |
电子计价秤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80家 |
3-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涉粮企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230号) |
省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统一组织组成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相应州市、县区局计量监管人员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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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民用“三表”服务企业 |
民用“三表”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50家 |
3-11月 |
书面台账检查、现场检查相结合 |
40 |
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 |
相关在用强检计量器具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50家 |
3-11月 |
书面台账检查、现场检查相结合 |
41 |
出租车客运服务企业 |
出租车计价器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50家 |
3-11月 |
书面台账检查、现场检查相结合 |
42 |
计量处 |
法定、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机构及注册计量师监督检查 |
1.县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主持考核/授权/校准的计量技术机构; 2.计量技术机构中随机抽取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人员及执业单位。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30家 |
3-11月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量值比对、盲样检测、测量过程控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4.《行政许可法》 5.《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6.《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8.《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9.《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0.《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11.《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 |
省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统一组织组成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相应州市、县区局计量监管人员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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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计量处 |
企事业单位 |
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省级、州市级计量单位使用主体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25家(抽查样品不少于300份) |
3-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4.《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5.《计量法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 7.《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8.《GB 3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
省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统一组织组成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相应州市、县区局计量监管人员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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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计量处 |
生产、流通企业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C标志”使用生产企业计量监督抽查 |
1.定量包装商品销售企业;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120家企业(定量包装商品不少于200批) |
3-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 6.《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公告》; 7.《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有关要求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3号); 8.《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 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 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 1244-2010) |
省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统一组织组成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相应州市、县区局计量监管人员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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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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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含能源计量审查、风险监测) |
重点用能单位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60家 |
3-11月 |
书面台账检查、管理平台在线监测、现场检查相结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6.《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 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15); 9.《能源资源计量数据采集与监测指南》(DB53/T 911) |
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省局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相应州市、县区局计量监管人员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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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计量处 |
生产、流通企业 |
能效和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能效(水效)目录产品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3000台/件 |
3-11月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7.《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8.《云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统一组织组成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相应州市、县区局计量监管人员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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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标准处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比例不低于5%,预计抽取406户 |
3-11月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州市、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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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比例不低于5%,预计抽取84户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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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处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户数不低于100户 |
4-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省、州市、县区分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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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 |
专利代理执业活动检查和监督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比例不低于25% |
3-10月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省级抽取检查对象,省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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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比例不低于25% |
3-10月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州市、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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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知识产权保护处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全省2025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制造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
对全省2025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制造业内资和外资企业,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比例不低于3% |
3-9月 |
现场检查 |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州市、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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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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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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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我省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 |
对我省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抽取200户 |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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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全省2025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印刷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
对全省2025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印刷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抽取100户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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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户数不低于80户 |
4-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州市、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市场监管总局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抽取检查对象分派至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结果也通过总局系统填报 |
58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1.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2.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市场主体 |
1.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户数不低于50户 2.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户数不低于50户 |
4-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省、州市、县区分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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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获证组织、市场销售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
150批次 |
4-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省、州市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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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获证组织成品仓库内的待售产品或市场销售的有机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有机认证产品获证组织 |
250批次 |
4-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州市、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抽取150家以上获证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因被抽查获证组织停产、产品属于季节性生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样品不足部分在有机认证产品销售场所补足 |
61 |
认证监督管理处 |
获证产品有效性抽查 |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
CCC产品符合性声明企业 |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总户数不低于50户 |
4-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 |
省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州市、县区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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