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处罚〔2024〕153号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云南中子源木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1200073741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霍保锋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7月9日
· 违法行为类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 2.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下载最新版flash : Adobe Reader.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