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内容:永胜永大医院房使用过期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和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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