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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元处罚〔2024〕161号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元谋县医药有限公司龙泉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32830001935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陆梅英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8月14日
·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整改,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按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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