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大处罚〔2024〕231号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大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名称:楚雄玖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32600003319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毕光明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30日 |
· 违法行为类型: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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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楚雄玖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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