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处罚〔2024〕1393号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名称: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昆明国贸中心分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00050000100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麦杰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6日 |
·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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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产品小猫米妮书包笔袋1个,没收违法所得151.06元;(二)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人民币1273.92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424.98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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