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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市监处字〔2024〕287号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昆明居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0310006103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杭正能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27日
·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442724.51元,并作如下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处违法收取费用442724.51元0.5倍罚款即¥221362.2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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