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昭鲁处罚〔2025〕11号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名称:鲁甸马彪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文屏南路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62130000927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竹英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1月13日 |
·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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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之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力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机构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积极退回该批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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