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保腾处罚〔2025〕103号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名称:腾冲市固东镇康诺眼镜店(个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52260020079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黎敏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5月15日 |
· 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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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参照《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1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870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3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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