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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41号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宾川县光明眼镜店三中门口分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92430001573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蔡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6月18日
· 违法行为类型: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使用超期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应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处罚。承办人建议:责令其停止使用超期未检定的计量器具“AR-810A电脑验光仪”及“验光镜片箱266B型”,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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