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昆富处罚〔2025〕21号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名称:富民县红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0124100012863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余伟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年7月15日 |
| · 违法行为类型: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行为 | |
| ·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具有从轻情节,符合规定的裁量规则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