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内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第5项;根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沙宣洗发水(400g/瓶)、沙宣洗发水(750g/瓶))的违法行为适用《云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试行)》的第三类:违反化妆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第1项,但当事人销售的过期拉芳沐浴露的化妆品备案已于2024年3月7日注销,目前无备案,所以不适用该首违不罚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