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楚南处罚〔2026〕22号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名称: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324200019243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耿嘉骏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2月13日 |
| ·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 | |
| ·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四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第四十九条处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对南华县昕岭小海鸥加油站3次涉嫌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南华县昕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