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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