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次“营改增”纳税人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尚未纳入“一照一码”范围)需于2016年4月30日前到营业执照注明的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一照一码”换照业务,换领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以确保“营改增”后顺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请尽快到当地国税部门领取换照通知,持通知在要求时限内到营业执照注明的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换照事宜。
本次“营改增”纳税人中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到营业执照注明的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一照一码”换照业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