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云南立和商贸有限公司等74002户企业(名单见附)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上述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上述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列入企业可通过补报年报方式改正其行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