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47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6年度报告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新增企业年报事项: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4项统计事项。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事项:2017年1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4项统计事项。
(三) 个体工商户。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四、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gsxt.ynaic.gov.cn)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gsxt.ynaic.gov.cn)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五、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