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现就调整下放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通告如下:
一、调整省局登记管辖权限
(一)调整后省局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
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二)调整后省局外资企业的登记管辖权限
1.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
2.在云南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3.在云南省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4.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案授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省级以下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省局登记管辖权限以外的企业登记工作。
二、下放冠“云南”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限
已设立或者新设立注册资本达100万以上的企业,申请冠“云南”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限,由省局核准调整为省、州市、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均可核准。
三、企业注册登记相关工作衔接
(一)从2019年3月1日开始,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调整后的企业登记权限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凡不属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权限范围的企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设立登记或迁入登记,依法由企业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二)省局已登记企业将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积极稳妥、分批逐步迁移至企业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具体下放事宜另行通告)。
(三)从2019年3月1日开始,冠“云南”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直接通过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主申报冠“云南”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申报成功后,申请人以该企业名称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冠“云南”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受理、审查、核准冠“云南”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并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名称核准专用章。
特此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