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号: 202610110002 发布机构: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6-08-11
发文字号: 云知发〔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08-14 10:56 公文范围:公开
文章来源: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26-08-14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

产权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部署及省委人才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省知识产权局修订了《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68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的实施意见》及省委人才工作有关精神要求,推进全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人才是指在本省工作,具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工农医、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一门及以上专业知识背景,经过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或受过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具备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素养和一定实务技能,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 知识产权人才分3分别为: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云南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云南省知识产权实务人才(以下简称“实务人才”)。

  领军人才,是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带领形成优秀知识产权团队,具有业界公认的突出业绩,并经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人才。

  高层次人才,是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方面发挥突出作用,并经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人才。

  实务人才,是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方面的实践技能,能通过市场和法律手段综合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并经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人才。

  第四条 知识产权人才认定管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兼顾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激励、引导知识产权人才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作出贡献。

第二章  认定要件

  第五条 知识产权人才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对象为云南各级党政机关、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云南省引进省外的知识产权从业者,在云南知识产权领域连续服务年限达到条件者也可申请认定。

第七条 领军人才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主要工作业绩要围绕云南省中心工作,促进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在云南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8年以上,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3.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4.带领不少于3人的知识产权团队。

  (二)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3项: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通过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取得正高级职称者。

3.熟悉国际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具备较强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处理能力且有丰富实践经验。

  4.作为主要撰写者,撰写至少1部知识产权相关论著或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至少3篇知识产权相关论文。

  5.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相关知识产权研究课题。

6.知识产权工作方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云南省规划的重点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取得实际成果。  

7.受到“五一劳动奖章”等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被授予国家级行业荣誉称号。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主要工作业绩要围绕云南省中心工作,促进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在云南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3项: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通过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取得正高级职称。

  3.熟悉国际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具备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处理能力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4.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转化运营、保护、管理、服务、教学与科研等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保护典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5.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相关课题。

  6.知识产权方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云南省规划的重点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7.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被授予省级及以上行业荣誉称号。

第九条 实务人才认定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主要工作业绩要围绕云南省中心工作,促进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在云南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3年以上,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扎实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有较强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

  4.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保护、管理、教学与科研、服务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

第十条  已被国家部委评选或确认为知识产权领域专家、人才的,经申报可认定为领军人才已被国家部委评选或确认为知识产权领域人才培养对象的,经申报可认定为高层次人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认定情形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与管理由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推进,下设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社会公示的程序开展。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报州(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州(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进入专家评审人选。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组织进入专家评审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意见推荐人选进行审确定拟认定省知识产权人才名单

第十九条  拟认定省知识产权人才名单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名单,由省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

第四章 人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知识产权人才管理职责,引导知识产权人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一)建言献策,为决策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各类知识产权研究,形成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参与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业评审、业务咨询、讲座授课等活动。

  (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发挥传帮带作用,带领所属团队完成各类知识产权项目,通过工作实践磨提高团队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水平。

  (四)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人才与产业、企业精准对接。

(五)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广知识产权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  省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促进人才发展的措施,全面发挥知识产权人才作用。

  (一)将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纳入省市场监管专家库和省知识产权专家库,推荐申报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或高层次人才。

  (二)将知识产权人才纳入技术调查官遴选范围,被遴选为技术调查官的人才,依据技术调查官有关规定,参与知识产权案件技术调查工作。

  (三)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发展计划,分领域、有重点、按层次促进人才发展。

  (四)面向知识产权人才举办研修班,优先推荐优秀人才参加全国或其他部门举办的高层次人才培训。

  ()对实务人才进行重点培训和培养,促进其向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晋级。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

  (二)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

  (三) 滥用认定称号从事商业活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时间超过二年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人才认定称号的情形。

  决定取消知识产权人才称号的追回证书,并在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通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领导小组成员和评审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认定工作时应当回避评审专家选取和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  领导小组成员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违规违纪问题按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