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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个体工商户

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云南市场监管局等1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办发〔2024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现就《通知》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11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各地实际,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和《指导意见》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通知》,经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并反复修改完善,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含2部分内容,一是正文部分,重点从优化完善各级工作方案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认定、开展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强化政策精准扶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5个方面作出具体明确。二是附件部分,主要包含2个附件,附件1为《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试行)》,就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分类培育、政策帮扶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附件2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表(样表),就相关部门推荐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相关内容要求进行统一。

(一)关于通知的相关内容

1.优化完善各级工作方案。明确各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参照省市场监管局通知,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出台本级工作方案,方案中应当进一步明确本级分类入库的申报流程、时间节点和分型分类具体帮扶措施。

2.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认定。明确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照分型判定标准,通过数据归集、系统判定的方式组织开展,于每年8月中旬前完成。

3.开展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一是明确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于8月底前,规范制定本级“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评选申报表单,由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表单统一导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二是明确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10月底前,完成申报材料初核工作;各州(市)市场监管局11月中旬前,对核材料进行复核;省市场监管局11月底前,将汇总审核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三是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推荐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四是明确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

4.强化政策精准扶持。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帮扶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扶持政策精准性和实施效果。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明确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费用或索要财物。

(二)关于《工作方案(试行)》的相关内容

1.工作要求。明确要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2.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明确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工人数、社保缴纳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工作方案(试行)》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基本概念、分型原则分型方式判定标准帮扶措施进行了明确。重点明确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为成立2年(含)以上,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且需满足其中任意一项条件: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12万元及以上;上一年度曾经实际缴纳过税款;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全体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为成立2年(含)以上,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且需满足其中任意二项条件: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60万元及以上;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全体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工作方案(试行)》还明确提出各级相关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帮扶措施。

3.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选拔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工作方案(试行)》对“名特优新”基本概念、分型原则、分类来源、分类标准、分类方法、有效期和评估确认、培育政策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明确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采取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具体标准由各州(市)或(市、区)市场监管局参考建议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各地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当年8月中旬起,在省市场监管局完成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各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

三、组织实施

下步,省市场监管局将从以下3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好、组织实施好《通知》。

一是构建工作合力。充分履行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会同各成员单位扎实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是强化宣传解读。充分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宣传解读,扩大知晓度、支持度和参与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入库数量逐年有序增加

三是加强跟踪问效。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跟踪指导,适时对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确保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