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417280010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2024-06-26 发文字号:云市监办发〔2024〕17号 发布日期:2024-07-01 17:31 公文范围:公开
云市监办发〔2024〕17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
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开展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完善各级工作方案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试点工作方案》作了优化完善,形成《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对照《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试点工作方案作进一步细化完善,修订出台工作方案,方案中应当进一步明确本州(市)分类入库的申报流程、时间节点和分型分类具体帮扶措施。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要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修订出台工作方案,并确定“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具体评定标准。各州(市)、县(市、区)工作方案要在6月底前修订印发。
二、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认定
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照《方案》明确的分型判定标准,通过数据归集、系统判定的方式,于8月中旬前完成全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分型结果在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进行标注,并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分型结果清单同步发送至各州(市)市场监管局。
三、开展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
(一)制定表单。8月底前,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汇总各县(市、区)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规范制定“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评选申报表单,各州(市)市场监管局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将表单统一导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
(二)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宣传、上门走访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在分类入库过程中,要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三)分类入库。10月底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明确的申报流程和材料要求,指导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开展申报,并按要求完成审批、走访、确认、公示等工作,将初核材料通过“培育平台”报送至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分类入库数量应当控制在本级“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11月中旬前,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初核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材料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11月底前,省市场监管局汇总审核全省分类入库申报材料,将汇总审核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四)部门推荐。省、州、县三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推荐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等参加“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向被推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出具加盖公章的推荐表,被推荐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上传该推荐表、申报材料,并完成申报程序。
四、强化政策精准扶持
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帮扶措施指导目录。各州(市)、县(市、区)要以省级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扶持政策精准性和实施效果,实现“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入库数量逐年有序增加。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费用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提出完善各项制度措施的建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
附件:1.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试行)
2.“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表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全面开展我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聚焦“3815”战略发展目标,充分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工人数、社保缴纳等指标划分为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 等数据完成,在符合全国个体工商户分型基础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精准、科学、依规确定分型标准,并作为衡量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
(三)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分型判定中,要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我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所在地“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省市场监管局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4.动态管理:实施数据动态更新,对分型数据库内个体工商户,结合注册登记信息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实时更新。将因状态调整为注销、歇业等非正常经营状态,出现违法违规等信用不良情况的个体工商户移除出数据库;对于恢复正常经营、通过信用修复等措施后符合分型条件的,及时纳入数据库。对因“个转企”等不再属于个体类别的主体,完成登记同时同步移除。
(四)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1)生存型:
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且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A.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12万元及以上;
B.上一年度曾经实际缴纳过税款;
C.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全体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且满足以下任意二项条件:
A.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60万元及以上;
B.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C.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全体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五)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各级相关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信用修复引导;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服务、提高数据质量;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分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按政策给予相应奖励、补贴。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省直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有针对性帮扶措施。
三、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选拔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省、州、县三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上传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表(加盖公章)、申报材料,并完成申报程序。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工作,采取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州(市)或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参考建议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建议标准:
分类标准要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各州(市)或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制定量化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切实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上一年度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校核结果为问题数据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知名”个体工商户,包括:
A.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自营产品曾获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或行业协会(县级及以上)评选的荣誉;
B.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C.属于县级及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此处百年老店是指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并不专指经营时间满百年的)。
(2)“特色”个体工商户,包括:
A.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产品服务独有特色;
B.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C.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D.个体工商户获评县级及以上等级旅游民宿或特色餐饮名店。
(3)“优质”个体工商户,包括:
A.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D.实施标准、参与标准制定,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E.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超过一定次数的。
(4)“新兴”个体工商户,包括:
A.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的;
B.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D.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且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3.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五)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在省市场监管局完成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并逐级报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省、州(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州、县三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向被推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出具加盖公章的推荐表,被推荐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上传该推荐表、申报材料,并完成申报程序,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六)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
1.“知名”: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等。
2.“特色”: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 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
3.“优质”: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等。
4.“新兴”: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
各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各项活动,持续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要将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
附件2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表(样表)
序号 |
个体工商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经营 项目 |
推荐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影响力、知名度及获得荣誉等) |
推荐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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