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局长信箱 |网站地图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云南市场监管文件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发201978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住建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19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民用三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完善监管机制为基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对民用三表的监督管理,把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用三表有关问题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各级市场监管和住建(水务)部门应督促民用三表制造企业和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一)严格落实首次强制检定要求。城乡居民用户有权要求供电、供水、供气实现国家规定的一户表、抄表到户。各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应当在每一个用户计量点安装适应的民用三表。安装的民用三表必须通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计量检定技术机构首次检定合格,加持铅封和张贴强检合格标识(逐步事项充分利用互联网+计量监管手段,建立三表计量管理信息系统,扫表上的二维码就可知道计量检定证书上的详细内容),让每一户居民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二)严格采购质量把关和维护。各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用三表选型采购、订货验收、计量检定、存储与运输、运行质量检验、更换、报废的全过程及其全周期管理制度。各供电企业、供水企业、供气企业要积极提升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对在用的民用三表的产品信息、安装和使用时间、是否超期使用、轮换情况等方面进行登记造册,摸清在用民用三表的详细情况,同时要及时做好计量失准的计量器具的更换工作,各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应于20196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报当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三)有计划、分步骤实现民用“三表”按规定轮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民用三表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各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每年应当定期清理在用三表情况,拟定计划、安排经费、分步骤实施三表定期轮换工作。各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应当将三表轮换的经费纳入资产折旧和成本管理,并将三表的科学管理作为节能降耗增效的重要途径,每年均需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轮换,轮换比例必须满足使用期限内全部轮换完成的要求。  

按照现行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1级、2级有功电能表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标称口径25mm及以下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标称口径大于25mm50mm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对于最大流量≦10m3   /h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不超过10年,以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等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  

(四)完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要积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计量纠纷并反馈结果。用户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拆装费用;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检定结果退还多收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承担拆装费用,更换三表。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对人民群众举报的失准民用三表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更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积极做好计量器具失准的群众投诉举报工作。  

三、确保新建住宅建筑安装的民用“三表”质量过关  

  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新建住宅建筑验收环节计量监管,完善新建住宅建筑民用三表的计量监管机制。新建住宅建筑民用三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对未经首次检定以及首次检定不合格的民用三表,不得安装和使用。建设单位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或组织三表安装质量验收,确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四、加强民用“三表”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民用“三表”计量检定能力建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为统一量值的法定依据,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完善民用三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建设,有利于充分释放计量效能,切实保障供水、供电、供气领域量值的准确一致,对推动科技进步、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在内的建标、授权、检定等全过程规范管理,提高检定工作质量,逐步提升计量检定机构对民用三表的检定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执行国家停征收费政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监督合法的民用三表计量检定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强检停征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强制检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联合开展民用三表检查和执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双随机监督检查机制,督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建立民用三表轮换制度,强化对民用三表安装使用前首次检定、到期轮换的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优势互补地解决三表首检和到期轮换的问题。  

(四)加大对民用“三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民用三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好监管责任。对发现的已经安装或者使用的未经首次检定的民用三表,要求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后续检定或者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民用三表,要督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及时予以调换。对民用三表的计量违法行为,各地要坚决进行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民用三表的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对各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民用三表管理落后,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民用三表未经首次检定,没有制度措施保障民用三表定期轮换的地方依法处理并进行通报。  

五、其他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民用“三表”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用三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落脚点落到让人民群众过上更高质量的生活上来,积极作为,敢于担当,把民用三表管理工作做好、抓实、管到位。  

  (二)建章立制,加大宣传。各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地方供水、供电、供气条例建设来加强民用三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计量法制意识。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民用三表的计量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向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宣传计量法制要求,引导其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督促企业抄表到最终用户,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关于民用三表的计量常识和法制要求,争取对轮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总结上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当地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上报的民用三表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做好后续的实时更新工作,相关情况请于720日前上报(见附件1),年度工作总结请于1220日前上报。    

   

附件:云南省民用三表计量管理台账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416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153/52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