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云工商企管字〔2015〕6号)的规定,由拟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到核发该执照的登记窗口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委托办理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当场办结。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出具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书面说明,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登记机关通过政务网站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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