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1530017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11-19 18:42 公文范围:公开
解读《关于严格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
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48号,以下简称《公告》),2019年11月1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在2019年48号《公告》下发之前,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里包含60项117种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种类过多,重点不够突出,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新产品的研制成本增加,某些程度上阻碍了计量器具新产品、计量检测新技术的发展。因计量技术专委员的精力有限,目录大也造成技术规范的滞后或者制修订质量不高。从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家的经验和管理来看,国外对一些重点涉及到民生的计量器具列入目录,但总数都不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并于2019年11月4日以2019年48号《公告》进行了发布。新目录里列入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共有40项63种,数量比原目录缩减近一半,其中有17种管理方式为型式批准,要求进行强制检定的器具仅为46种,项目和种类更加突出民生、安全和公共利益。作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行政监管部门,为尽快宣贯执行新目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3日下发了执行新目录的《通知》,并对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在转发总局2019年48号《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地执行《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时间,要求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目录宣贯,并对照目录认真清理本机构能力范围内能承检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清单,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对目录中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管理和相应的停征检定收费政策;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及个人落实主体责任,并重点加强对新纳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执法检查。
自11月4日起,按照《目录》规定及相关适用范围的要求对用户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实施审核,对列入《目录》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相应的停征收费政策,对不属于《目录》中所规定的计量器具,或适用范围不满足要求的计量器具,提供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服务
三、推进《通知》落实的措施
(一)公示能力清单。督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认真对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清理本机构能力范围内能承检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清单,做好窗口公示,及时告知送检的企业及用户,并向当地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此后根据能力提升情况及时更新清单内容,并实时报备。
(二)做好目录宣贯。督促各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学习宣贯工作,了解增减条目,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在政务大厅窗口及业务受理平台公示上述公告、相关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等,采用召开宣贯会、发放宣传册、在媒体和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等多种形式做好目录宣贯及相关政策宣传工作;要求各地计量强制管理工作受理部门耐心、细致地向用户做好之前属于强制管理范围而此次未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相关管理、收费规定的解释工作。
(三)落实企业责任。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识别本企业涉及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变化情况,加强所持有的相关计量器具管理,按规定及时进行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及报检。
(三)升级监管手段。结合“互联网+计量”工作,对原计量检定机构使用的云南省计量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添加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端口和监管、登记备案功能,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计量器具项目和种类输入系统,调整完善强检计量器具的报检流程,对应目录开展强检计量器具备案和检定业务受理、监管,实行网上备案和报检,加强全过程受控管理。该系统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四)加强工作监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管部门及计量检定机构三方权责,完善强检计量器具报检工作机制,加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检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报检备案机制。目前,该通知正在开展第二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拟于2020年初下发实施。同时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新纳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的执法检查;要求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积极围绕《目录》中的强制管理计量器具开展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开展量值传递。
四、热点问题解答
(一)《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提到的“强制管理”和“强制检定”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该目录中所说的“强制管理”包含型式批准(P)和强制检定(V)两种监管方式,监管方式为V或者P+V的计量器具,在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监管方式为P的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政策文件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029/55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