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1530015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11-06 21:30 公文范围:公开
解读《云南省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9年10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印发< 云南省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州市、各部门加强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工作提出要求,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让收费公开透明,让乱收费无处藏身。
近年来,各州市、各部门加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力度,连续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地方、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违规涉企收费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增加了企业负担,直接蚕食和抵消了改革红利。为更好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云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研究形成了《通知》,对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建立完善涉企收费治理长效机制作出制度安排。
二、《通知》对于实施减税降费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通知》的出台,对于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通过治理,坚决取消一批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有助于直接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二是实施涉企收费事项一律公开,有助于强化社会监督,推动违规涉企收费治理的社会共治,涉企收费将更透明、企业维权将更便捷。各类涉企乱收费,尤其是“隐性”乱收费将无处遁形。三是各州市、各部门将以收费治理为突破口,加快梳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委托其他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等事项,加快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加快中介服务市场放开,刀刃向内、真刀真枪地检视问题,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这些举措,将保障企业明明白白缴费,更助力企业能够轻轻松松办事,红红火火发展。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和举措
《通知》紧扣当前存在的问题,在四个方面提出了八条具体措施。
一是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通知》要求,省直各部门要率先垂范,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行业、本系统涉企收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举一反三,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向企业转嫁成本、严禁下属单位借用行政权力或者影响力违规收费。云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商业银行对照“七不准、四公开”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清理规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
二是强化收费事项公开。《通知》要求,按照涉企收费事项一律公开、没有例外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清理和公布政府委托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承担办理的事项,公布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性质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政府和省直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7号)有关规定, 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要公布属于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费用的承担主体。切实做到涉企收费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让企业明明白白缴费。
三是违规涉企收费治理与“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通知》要求,属于政府职责且适合委托其他单位提供的服务事项,要依法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进一步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放宽相关市场准入条件,坚决纠正中介机构借用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等问题,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形成合理价格。对于明确取消、减免的涉企收费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确属财政保障范围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纳入预算予以安排,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监管,防止在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时,因财政保障不力向企业伸手。
四是加大查处力度。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银保监局、省民政厅、省国资委在各部门、各商业银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加强随机抽查,曝光典型案例。
四、《通知》提出的创新点
《通知》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对违规涉企收费治理提出了新的举措和要求:一是加大公开力度,但凡涉企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政委托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都要一律公开,没有例外。二是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边公示边清理,对政府部门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坚决取消。三是加大财政保障和预算监管,防止地方政府以保障预算安排为由违规收费。
政策文件链接:http://amr.yn.gov.cn/info/1029/55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