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1910690013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11-04 17:10 公文范围:公开
云市监办发〔2019〕154号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银保监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落实
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省直部门:
《云南省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银保监局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
收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减税减费工作落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要求,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到位,确保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效果,防止出现冲抵效应,按照中央下大力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及“清理与规范相结合、清理与查处相结合、清理与减负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涉企收费自查工作
(一)各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省直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认真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认真组织在本行业、本系统开展自查(自查重点详见附件),对自查发现违规收费的,要立即整改,限期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举一反三改进内部管理,坚决杜绝本行业、本系统出现违规收费行为。(省直各部门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各商业银行开展自查自纠。云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驻滇各商业银行,严格对照“七不准、四公开”要求(“七不准”: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四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在全行组织自查自纠,坚决清理规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云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事项公开制度,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委托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部署清理各级政府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委托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办理的事项。属于政府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规定纳入有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确需以行政委托方式交由事业单位等承办的行政管理事项,按规定纳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严禁政府部门将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其他机构办理,并将费用转嫁由申请人承担。(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四)集中公示下属单位收费事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部署所属部门要在官方网站统一公布下属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性质和服务内容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五)进一步完善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7号)有关规定,对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即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要公布属于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费用的承担主体。(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
(六)落实经费保障要求。相关涉企收费项目取消、减免后,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由财政予以保障的支出,应当纳入政府预算予以安排。各地要对有关预算安排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保障不到位的要及时调整,确保合理经费。各州市人民政府不得以保障预算安排为由违规收费。财政部门要持续加大预算监管力度,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负责,持续推进)
(七)依法依规规范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放宽准入条件,加快市场培育,推进中介服务标准化,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形成合理价格。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中介机构借用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等问题。(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四、加强跟踪监管,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查处力度
(八)加强随机抽查和典型案例曝光。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结合各部门、各商业银行自查自纠情况,对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反映问题较多的其他领域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小微企业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对抽查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治理违规涉企收费的工作格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创新监管方式,降低制度成本,进一步增强企业获得感,激发市场活力。请省直各部门将自查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于11月18日前送省市场监管局。
附件:收费自查主要内容
附件
收费自查主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收费行为。重点自查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继续收取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执行优惠减免政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增加收费频次等行为,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问题。
2.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重点自查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技术审查、评审、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收费;违规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将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交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完成并收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及关于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中关于“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的规定,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的费用,转嫁给申请人承担等行为。
3.行业协会收费。重点自查未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行业协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借用审批、年检、换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
4.电子政务平台收费。重点自查违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收费;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时,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违规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者收取费用;行政机关转嫁成本,交由平台建设单位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业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等行为。
5.保证金。重点自查除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以及在我省涉企保证金目录内的保证金项目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自行设置保证金项目要求企业缴纳保证金的行为。
6. 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它违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