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七个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
工商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2号),现将《税费优惠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实
施方案》等7个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2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税费优惠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
工商户”活动实施方案
省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云政发〔2022〕52号),深入开展税费优惠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叠加税费政策利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好国家制定出台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用足用好涉及个体工商户的各项优惠政策,打好针对个体工商户税费政策组合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对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保障政策红利直达快享至市场主体,助力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为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培育做好税收服务,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梳理推送税费支持政策汇编,编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充分使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创新宣传解读形式,精准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辅导,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传统方式与新兴方式相结合、广泛宣传与精准推送相结合,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政策宣传活动,提升政策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强度。利用税收大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载体有针对性的推送个体工商户可适用政策,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个性化、特色化、定制化政策辅导,落实落细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涉税需求直达反馈等服务。开通服务个体工商户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绿色通道”,全方位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常态化,引导中小微企业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掌上申报,进一步优化拓展税收服务的形式与渠道。(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继续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及时落实国家关于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政策。抓紧办理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级财政统筹50亿元资金,加大对州(市)、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和基层“三保”。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加强配合,防范退税风险,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支持政策落实力度。一是针对制造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二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三是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四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是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省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2022年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财政、税务、人行增值税留抵退税联合会商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突出抓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实,畅通工作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宣传、调研督导、问题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力以赴保障个体工商户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
金融支持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
活动实施方案(一)
云南银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22〕52号)要求,引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把政策宣传解读、政策服务、政策兑现送进门,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督促银行机构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引导银行机构持续加大首贷、信用贷款支持。指导银行机构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动态收集、更新受困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融资需求清单,及时推送金融机构、组织开展融资对接,提高金融支持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做好接续融资安排。指导银行机构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的个体工商户,避免出现限贷、抽贷、断贷。主动提前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指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指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三)持续提升服务效率。督促银行机构着力保障疫情严重区域基础金融服务不间断,对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及时提供替代金融服务,并多渠道公告提醒,努力降低疫情给金融服务带来的不利影响。指导银行机构在疫情集中暴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贷款调查和评审的,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以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督促银行机构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
(四)主动做好宣传引导。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组织开展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助企惠民纾困政策宣传月活动。指导银行机构充分依托营业网点资源、网络新媒体渠道、官方网站、手机客户端(APP)等线下线上多种渠道,全面铺开我省金融助企惠民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对纾困政策的知悉度和获得感。加大金融产品宣介力度,有效提升产品服务知晓度,主动向困难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其诚信经营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帮助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规避经营风险。
(五)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引导银行机构依托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授信评审机制、信用评价模型,增加对因疫情暂时遇困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投放。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支持。指导银行机构强化科技赋能,依法合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流程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线上金融,为因疫情暂时遇困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指导保险机构做好因疫情暂时遇困个体工商户保险服务,主动了解客户损失情况,开辟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快赔。指导保险机构针对住宿、餐饮、零售等不同领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推出保险产品,实现一张保单覆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各类风险保障需求。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创新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丰富风险分散渠道。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营业中断利润损失提供保险保障,提升理赔效率。
(七)完善内部机制建设。督促银行机构认真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调整情况。督促银行机构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度有机结合,畅通申诉异议渠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若分支机构相关业务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可减轻或免予追责。指导银行机构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调整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对相关信贷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考核不予扣分或适当减轻扣分。
(八)有效加强信贷管理。指导银行机构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行要求,对个体工商户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督促银行机构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资金用途审查和流向管理,防止贷款违规挪用。指导银行机构密切关注因疫情暂时遇困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产质量监测,足额计提拨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前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
三、组织保障
(一)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个体工商户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检查,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相关机构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切实提升遇困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质效。
(二)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作用,依托“政银企个”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统筹力量、整合资源,着力解决个体工商户反映的金融服务的疑点、难点、堵点问题,把政策解读、帮扶服务、政策落实送进门,满足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需求。
金融支持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
活动实施方案(二)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2号),切实做好金融助企纾困惠民相关工作,根据相关政策安排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总体目标,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推动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促进普惠小微贷款持续较快增长,信用贷款比重持续提升,首贷户数不断增加,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金融政策设计。细化支持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持续优化金融供给,有效满足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合理融资需求,确保全年全省普惠小微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健全机构内部制度。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尽职免责、内部转移定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安排,加快构建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推动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指导金融机构针对个体工商户发展规律和融资特点,发挥科技赋能作用,推广随借随还等信贷模式,稳序创新“留抵快贷”等免抵押、可线上操作的产品服务,提升个体工商户用款便利度和可得性。鼓励金融机构推广运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提高个体工商户融资获得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加大首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州市稳序推广建立首贷中心,依托政务服务窗口等平台,探索金融服务和注册、开户、经营许可等政务服务一体受理、一站办理的有效路径,提高个体工商户享受金融服务的便捷度和可及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强化政策工具运用。加大再贷款、再贴现运用力度,力争全年全省再贷款、再贴现余额超过200亿元,推动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实落地,落实好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的政策安排,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合理充裕流动性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落实贷款延期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七)保障个体工商户征信权益。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征信权益保障工作的安排,为个体工商户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征信查询服务,充分保护因参加疫情防控、感染住院治疗等人群的征信权益。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风险分类,不影响个体工商户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八)促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提高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合理确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督促金融机构落实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等政策安排,促进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九)完善常态化融资对接机制。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多方式融资对接,促进银企“面对面”沟通交流,提高融资对接效率。深入开展“进银行访企业”行动,鼓励金融机构进园区、进社区、进乡镇,主动上门提供政策宣传解读、融资对接等服务,推动金融政策“应知尽知、能用尽用”,金融服务“应享尽享、早享快享”。(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推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发挥政策合力,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二)强化政策宣传。制定金融助企纾困政策汇编,加强典型金融服务案例的收集梳理,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解读金融政策和相关产品、服务,提升个体工商户对相关政策的知晓度,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三)强化跟踪问效。建立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将各机构支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情况作为重点按季开展通报,对信贷投放不力的金融机构采取约谈、督导等措施,指导银行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开展季度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小微信贷投放“增量、扩面、降价”,推动提高个体工商户融资可得性。
金融支持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
活动实施方案(三)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2号)要求,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准公共服务功能,切实为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准公共服务功能,切实为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支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规模,扩大面向个体工商户贷款覆盖面。2022年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单户500万元以下支小支农担保金额不低于5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个体工商户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 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
二、工作措施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支持省融资担保公司、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从 2022年6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实行“零费率”。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并降低担保费的,给予担保费补贴和代偿支出补偿。
三、组织保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政策措施,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防风险,更好地为个体工商户和实体经济服务。
稳岗就业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
工商户”活动实施方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安排部署,做实做细做好个体工商户稳岗就业服务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稳就业保就业,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采取有力举措保障社会保险“降、缓、返、补”等各项政策落地。加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助、社保补贴等各项政策,全年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6万户以上。大力开展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普惠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对有培训意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员实现应培尽培。
二、工作措施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降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按照1%(单位0.7%、个人0.3%)的失业保险费费率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缓缴期间费率按照现行费率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开展社保费缓缴。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执行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无需申请,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力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具备以下条件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是2021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费状态);二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三是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缴费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实施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应在1年(含)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三年内(含毕业学年)和退役三年内(含退役当年)创办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创业人员,由人社部门牵头每年进行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者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个体工商户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依据我省当年发布的培训补贴目录,为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单位主营业务相关职业培训,对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自行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利息,其余由财政贴息。全年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低于6万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共青团云南省委、省妇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部门联动。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间联动,积极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发挥各级相关领导小组、工作专班、联席会议等作用,依据职能职责抓好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省直相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深入推进,要瞄准工作目标,紧盯工作成效,注重时序进度,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政策应享尽享、资金应发尽发、范围应扩尽扩,切实让个体工商户感受到政策的帮扶作用。(省直相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督导作用。对涉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推动深入开展稳岗就业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进行及时调度,运用多种手段,以问题为导向,切实督促各级履行职能职责。(省直相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减房租等降成本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
工商户”活动实施方案(一)
省国资委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2号)要求,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落地,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云南省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为2022年全年,减免期限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疫情风险等级执行,即减免6个月或3个月。
三、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承租云南省内国有经营性房屋(以下简称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立即组织实地核查。符合免实地核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直接换发证书。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四、实施口径
(一)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取消、停征、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继续对省定标准的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4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标准降低 30%的规定。
(二)2022年对省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承租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国有房屋的,在减免3个月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
(三)云南省国有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在云南省辖区外的经营性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省外国有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的,可参照本《云南省国资委等7部门印发关于落实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可视同利润处理。
(四)各州(市、县、区)已出台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减免范围、标准、期限不应低于《实施细则》要求。
(五)2022年度内实施主体的同一经营性房屋,同一租户累计减免时间不得超过相应的减免期限,即减免6个月或3个月;不同租户累计减免时间不得超过相应减免期限的两倍,即减免12个月或6个月。
(六)间接承租实施主体经营性房屋,且转租方和承租方均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方将减免政策落实到实际承租方。
(七)实施主体可采取直接减免租金、延长租期、退还租金等方式落实减免政策,减免只针对租赁合同中2022年的相应月份,合同期限不足的按实际月份执行。
(八)鼓励各州、市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九)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十)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办理流程
(一)出租方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减免政策办理通道、流程、证明材料清单、申请截止时间等事项,并通过公告、网络、信函、电话等方式告知承租方。
(二)承租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其中间接承租的,由转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提出减免申请。
(三)出租方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后,签订减免协议实施减免,并留存必要档案资料备查。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出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出租方为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自行核准并负责解释说明。
六、数据报送
(一)建立减免情况月报反馈机制。各州(市)职能部门、省级部门及省属企业汇总上报时间为每月29日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于每月3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全省汇总数据(邮箱:yngzcwjgc@126.com)。
1.各州(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省属企业汇总上报本地区、本部门减租政策落实情况,其中,国有企业通过企业月报填报系统—云南省国有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填报(系统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为企业快报填报用户及密码),系统网址:http://10.10.
14.36:8080,VPN网址:https://220.163.102.200:4430;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云南)进行填报(系统登录名及密码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用户及密码),系统网址:http://
222.172.224.35:9701或https://222.172.224.35。各级各部门落实房租减免措施实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一并在系统备注栏中反馈。
2.省属金融类企业汇总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数据后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州市金融类国有企业经州市国资委汇总后通过电子表格报送,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省国资委(邮箱:yngzcwjgc@126.com)。
3. 非国有房屋出租主体为经营户减免租金的,减免情况向所在地州市商务局报送。各州市商务局收集汇总上报省商务厅(邮箱:ynssmc@163.com)。
4. 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的帮扶情况由所在州市发展改革委收集。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收集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邮箱:ynfgtz@126.com)。
(二)完成时限。各实施主体要合理确定适用对象提交减免申请的截止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将减免政策落实到承租方。实施主体落实减免政策的完成时限按下列情况执行,
1.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符合减免条件的,于7月31日前完成;通知下发后符合减免条件的,签定合同时一并减免。
2.确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自确定为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60天内完成。
七、有关要求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及时抓好布置落实,逐级审核汇总,按时限要求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落实情况上报工作,报送材料同时抄送对口主管部门,对减免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将进行严肃追责。
减房租等降成本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
工商户”的活动实施方案(二)
省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为个体工商户纾困以保市场主体稳就业的工作部署,更大力度、更精准度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推动个体工商户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立足于个体工商户当前的困难问题和发展需求,针对个体工商户面临的房租支出压力大、经营成本负担重的突出问题,提出对应的政策举措。以个体工商户需求为导向,从降低行政审批成本、降低涉企收费成本、降低经营监管成本等多方面为个体工商户减轻负担。强调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联络员”“分析员”“监测员”“帮扶员”的定位,贴近服务、问需施策,提高政策知晓度、服务精准度、政策供给质量,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为个体工商户带来真实有效的扶持、真金白银的实惠。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登记审批服务
1.提高登记注册效率。推行个体工商户智能化登记,实现个体工商户“智能快办”。扩大市场主体“集群注册”试点范围,深化“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
2.落实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备案的,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
3.实行承诺容缺受理。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登记要求的,在部分申请材料需要补充完善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申请材料,予以先行受理。
4.开展“一业一证”试点。在试点地区选取市场监管领域涉及两个及以上许可、备案的行业和涉及面广的超市、药店、餐馆、母婴用品店等业态,探索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同核查、一并审批、一证准营”方式,将市场监管领域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业一证”。
5.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流程。健全防疫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机制,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基础上推动产品尽早上市。因疫情原因,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过期的,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
6.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流程。对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化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容器及包装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进行现场审查,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消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7.延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限。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原因无法实施实地核查的,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个体工商户可在其产品上继续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疫情缓和立即组织实地核查。符合免实地核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直接换发证书。
(二)落实涉企收费政策
8.严格执行检验检定收费停减政策。严格执行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计量行政审批和计量强制检定收费;严格执行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降低30%的规定。
9.严格执行国家专利收费减缴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专利收费减缴和优先审查政策,减轻创新主体专利申请及维持负担,加快创新成果授权。
10.免征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费用。免征防疫药品、防疫医疗器械注册费,免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1.严格执行国有房屋经营性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监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经营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减免房租,减免期限按房屋所在地的疫情风险等级执行,即减免6个月或3个月,其中承租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国有房屋的,在减免3个月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
(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12.支持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信用修复的,在履行相关义务、提供必要材料的情况下,引入承诺制,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异常名录。对确有证据证明受疫情影响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在疫情期间,因失联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信用修复的,由个体工商户承诺疫情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证明材料或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项,即可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3.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全面落实《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建立健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清单,除触及安全底线、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外,对违法情节较轻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对首次发现的广告、食品标签标注、计量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4.落实公平竞争政策。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依法制止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5.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大力推进中国(昆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纠纷调处(裁决)信息化系统,完善各级维权援助机构建设。
16.推进企业信用监管。依法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让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17.开展涉企收费检查。持续加大涉企违法违规收费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开展涉企违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水电气暖公用事业单位等领域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
18.加大市场治乱力度。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针对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大、民生最怨的重点,全省统筹、精准切入、重拳出击,打击制假售假、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作用,督促州(市)、县(市、区)成立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跨系统融通的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整合资源,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结合职能职责,努力当好“联络员”“分析员”“监测员”“帮扶员”,对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突出困难问题,实行交办、承办、督办和销号“三办一销号”制度,按照“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工作要求,瞄准工作目标,紧盯工作成效,注重时序进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三)加强服务帮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帮护工作,以现场办公和上门走访为重点,并辅以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当面听取群众、基层和各类市场主体问题、需求、意见和建议,及时答疑解惑、解决问题、提供指导。建立“收集、分类、办理、反馈”的问效机制,实行销号管理,定期报告落实情况,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着落。
拓展市场促消费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
工商户”活动实施方案(一)
省商务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工作部署要求,抓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2号)落实,切实开展好帮扶商务领域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工作,促进商务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考察云南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商务领域个体工商户帮扶工作,推动个体工商户“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促进商务领域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大力开展“三进个体工商户”服务工作,抓细抓实各项政策落实,把政策宣传解读、政策服务、政策兑现送进门,及时为全省商务领域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解决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疑点、堵点、难点”问题,助推商务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圆满完成各项商务指标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培育市场主体,挖掘个体工商户发展潜力
1.切实抓好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开展商务领域个体工商户大调查,全面摸清商务领域个体工商户数量、类别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存在困难问题等基本情况。进一步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和各项纾困政策落实,推动市场主体倍增工作取得新成效。
2.培育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支持各州市加大“个转企、企升规”工作力度,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工商户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个行业中年销售额(营业额)排名靠前、增速较快和发展潜力好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奖励。省级视情对各州市落实以上政策情况给予补助。
3.大力培育电商市场主体。开展跨境电商、直播电商等职业技能培训,壮大个体工商户网商规模。依托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组织对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等人员进行电商培训,提升电商技能。
(二)提升消费载体,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5.推动商圈错位发展。鼓励各州市立足本地旅游、文化、民族、沿边开放优势,以历史文化、餐饮美食、文化创意、国际购物、旅游休闲等为主题,结合夜经济聚集区建设,打造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特色商圈,增强综合服务功能,为个体工商户进驻商圈提供服务。
6.推动步行街高质量发展。持续开展步行街改造提升和示范创建,吸引个体工商户入驻步行街区。对吸纳个体工商户较多、经考核评价成为示范步行街的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步行街区个体工商户培育、参与促消费活动、提升商业质量、促进业态创新等。
7.开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鼓励各州市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推动便民商业设施进社区,为个体工商户进入社区商圈提供平台和载体。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打造一批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对列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城市给予资金支持,其中国家级试点省会城市支持500万元、国家级试点非省会城市支持300万元,省级试点城市支持200万元。
8.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县域统筹、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城乡商业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快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和物流配送站、村村有连锁便利店并通快递,使农村商业服务成为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建设一批县域商业建设示范试点地区。
(三)壮大新型消费,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
9.开展云品乐购活动。在电商平台开设“云品乐购”专题,开展以云南产品为主的专题促销、直播带货等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宽线上销售渠道,增加个体工商户网络零售额。
10.打造促消费活动品牌。打造“云集好物”及“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品牌,举办“彩云购物节”。统筹1亿元资金发放消费券,鼓励州市发放“彩云”消费券,有效整合行业协会、银行、银联等资源,组织批零住餐等个体工商户参与“彩云购物节”等系列消费促进活动。对州市商务局组织举办的促消费活动视活动规模及成效等给予支持。
11.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挖掘培育老字号品牌,鼓励老字号开发网络适销产品和旅游纪念品、伴手礼等文创产品。支持老字号个体工商户“走出去”开拓市场,适时组织老字号个体工商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和进商超等产销对接会,提高老字号品牌影响力。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工作调度。扎实推进帮扶个体工商户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及时汇总、分析、研究、解决任务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商务领域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拓展市场促消费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
工商户”活动实施方案(二)
省文化和旅游厅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2号),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推动个体工商户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旅游业是我省主导产业。面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云南旅游业发展的特殊严峻形势,正视困难、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文旅行业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支持旅游业各类市场主体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状况,尽最大可能减少疫情对旅游业的冲击和就业的影响。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旅游消费新趋势、满足新需求,加快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在疫情趋稳可控的前提下,力争2022年底恢复到2019年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发放文旅消费券、自驾游加油券。通过“游云南”“支付宝”“携程网”等线上平台面向全国,分批分期发放涵盖旅游景区、旅游民宿、旅游演艺、旅游交通、旅游线路产品等领域的文旅消费券2亿元,支持文旅消费券在全省通用。联合省内油企共同发放1亿元电子加油券,自驾游客可通过“游云南”“支付宝”“加油彩云南”等平台申领使用,经有关油企终端核销并经省财政“阳光云财一网通”公示后结算。
(二)开展夜间文旅促消费活动。组织开展“夜间文旅促消费”系列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各州、市打造夜间经济地标和网红打卡点。引导景区、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创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3家以上,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10家以上。
(三)创建国家级、省级文旅消费聚集区。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创建,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积极争取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力争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2家。组织开展旅游休闲街区创建,完善街区旅游休闲、文化体验和旅游公共服务等功能,发展观光、餐饮、娱乐、购物、住宿、休闲等业态,提升街区旅游休闲主题特色,提升旅游休闲街区管理服务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街区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厅党组对以上政策落实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重大事项,明确责任处室和人员,层层落实责任。成立厅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政策措施落实的统筹推进、监督指导、问题协调、综合考核评估等各项工作。按照厅内调度、外部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调度协调会议,解决政策落实难点堵点卡点问题。
(二)统筹推进落实。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要求,制定任务分工方案,建立“日沟通、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健全宣传解读、协调联动、政策评估、信息报送、通报催办等5项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统筹调度和对外沟通协作。
(三)加强评估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确保政策落实落细。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考核,不定期对各责任处室、州市纾困、恢复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价,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工作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存在失职渎职的,按问责问效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置,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鼓励支持“双创”纾难解困政策“三进
个体工商户”活动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重要支撑。为深入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助力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实做细创新创业服务,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助力全省各类创新创业群体成功创业、高质量创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2号)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优化创新环境、共享创业资源,宣传创新创业政策,推动形成个体工商户积极投身创新创业的生动局面。建优建强云南省创新创业平台,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群体整体水平,推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平台对全省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大县全覆盖,对省级本科院校全覆盖,对省级重点园区全覆盖,对大学生、农民工、返乡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全覆盖,确保创新创业平台量质齐升。强化创新创业典型示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选树创新创业优秀典型,充分激发各类创新创业群体活力。统筹全省创新创业资源,推动资源共享,加强资源集聚,形成推动创新创业强大合力,团结引领广大创新创业者投身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创新创业平台全覆盖行动。摸清我省现有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底数,由各创新创业平台主管部门按地域分布、服务群体等建立名单管理。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加大对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力度。力争在2022年底前,新增10个省级双创示范基地、1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个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9个省级众创空间、30个省级星创天地,不断提升服务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首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申报和认定工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存量创新创业平台提质行动。启动我省首届优秀创新创业平台遴选工作,从现有创新创业平台中择优遴选10个发展基础好、潜力大、示范作用强的创新创业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完善“达到条件就认、条件不行就退、成效突出就奖”的创新孵化载体常态化准入退出及奖励机制。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系列“贷免扶补”相关政策,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从事种养业农民等群体个人担保贷款倾斜支持力度。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深入开展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利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普查系统及退役军人建档立卡系统数据库做实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台账,全力推进大学生创业就业。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创新创业典型示范行动。启动我省首届创新之星、创业之星评选工作,评出创新之星、创业之星共50名,每人奖励10万元,并配备创新创业之星导师,引入金融服务平台,以“师带徒”方式提供定制化服务,帮扶创新创业之星项目成功创业,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展开系列专题报道,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选评选。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选树“云岭工匠”20名,举办云岭工匠年度人物发布仪式和《云岭工匠》电视专题片制作宣传,开展云岭工匠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宣讲活动,广泛宣传创新创业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示范效应,激发各类群体创新创业活力。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广泛开展创新创业培训行动。以激发广大创新创业群体活力为主线,加强对双创孵化载体建设运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优化创业环境,坚持把创业培训作为认识创业、引导创业、强化创业的有效手段。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妇女等定为创业培训范围,及时讲授创业知识,提升创业理论,拓展创业思路,增强创业信心,明确创业目标。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联合办赛联合办会。依托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凝聚各创新创业活动赛事相关主管部门共识,统筹全省创新创业资源,联合举办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云南赛区、云南省农村创新创业项目创意大赛、2022年中国创新方法大赛云南赛区决赛等各大创新创业活动赛事,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赛。推动资源共享,加强资源集聚,形成合力。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协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领导。充分发挥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作用,定期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难点堵点,开展疏解行动,督促限期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财税保障。科学制定创新创业经费使用办法,强化资金使用效率,多渠道筹集创新创业资金。全省各级财税部门严格执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及时将减税降费的红利惠及创新创业企业。积极探索鼓励创新创业的特色财税政策。(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创新创业宣传引导。充分运用传统新闻阵地和网络、微信、手机 APP 等新媒体,借助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响中国”、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举办的契机,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推动发展为主题开展宣传报道,弘扬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引导群众识创业、谈创业,使创新创业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新闻办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融通协同发展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
工商户”活动实施方案
省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2号),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信息互通,健全完善“政银企个”会商服务平台和定期对接协调长效机制,支持个体工商户与政府、银行、企业实现融通协同发展,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云南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坚持“政府组织协调引导、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发展、个体工商户参与协同发展”四位一体,通过部门联动、银行撬动、企业带动、市场推动,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政银企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引导大企业通过生态构建、基地培育、内部孵化、赋能带动、数据连通等方式打造一批个体工商户融通典型模式。通过政策引领、机制建设、平台打造,推动形成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政银企个”融通发展良好生态,有力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固链强链。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政银企个”会商对接协调机制
健全完善“政银企个”会商服务平台和定期对接协调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信息互通,深化沟通交流合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搭建平台,做好金融政策宣传、了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实现相关金融政策和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的双向推送,研究落实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各项金融扶持政策措施,增强金融支持倾斜力度,使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政银企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促进“政银企个”良性互动、互利共赢,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广一批“小快轻准”低成本的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解决方案和场景典型示范案例
1.发挥大企业数字化牵引作用。鼓励大企业打造符合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数字化服务平台,推动开发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小快轻准”低成本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解决方案和场景。建立包括标准、责任、评价、共享和可持续性等要素的利益共享协调机制,保障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中的利益公平分配,提升个体工商户协同发展意愿。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遴选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典型场景,提升产业链整体智能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通发展。鼓励大中小企业、商业综合体等探索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融通发展的新模式。精准把握个体工商户困难问题,开展企业携手个体工商户对接活动,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搭建专业化融通创新平台。鼓励各州市培育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通创新平台、基地,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对接。引导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通型特色载体进一步提升促进融通发展服务能力,为融通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大学科技园及各类众创空间建设,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探索供应链金融新模式
1.引导大企业加强供应链金融支持。统筹发挥“政银企个”衔接作用,组织产业链龙头企业学习商票保贴融资等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为上游中小企业确权,延伸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至上下游及配套企业、个体工商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充分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便利个体工商户融资。组织引导有融资需求的个体工商户积极运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通过平台发送融资需求。推广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用,进一步推动拓宽个体工商户抵质押物范围。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政府采购部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应收账款融资,通过系统对接实现全流程、高效率、可持续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作用,主动确认应付账款。各地要借鉴政府采购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广“政采贷”业务,在支持个体工商户融资中发挥作用。鼓励推广电子签章与在线确权,促进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发展。对通过中征应收账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个体工商户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鼓励各州市积极探索给予激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横向协同、跨系统贯通、“政银企个”融通协同发展的工作机制,统筹力量、整合资源、加强调度、合力纾困,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引导个体工商户深化融通发展思维,指导个体工商户提升融通对接能力,积极通过现有渠道对“政银企个”融通协同发展给予支持,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鼓励各州、市、县、区安排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拓展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渠道,有效促进个体工商户与政府、银行、企业实现融通协同发展。(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综合运用项目工作法、典型引路法、一线工作法开展宣传推介,总结促进“政银企个”融通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推动各州市和个体工商户进一步树立融通协同发展理念,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合力促进“政银企个”融通协同发展的良好氛围。(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