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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解读
云南省“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
2022-08-29 17:50  来源:  浏览次数:

云南省“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两会”工作部署,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主体自愿、依法登记,部门协作、高效服务的原则,深入实施“个转企”行动,统筹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我省市场主体结构,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推动市场主体多起来活起来强起来大起来。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力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数累计达11万户以上,促进全省企业数量实现倍增

——2022年,实现推动2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2023年,实现推动2.5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2024年,实现推动3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2025年,实现推动3.5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培育对象

(一)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三)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四)其他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四、工作措施

(一)登记形式。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

(二)名称。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其原名称;转变为其他企业类型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

(三)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限内的,登记机关可以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由相关许可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企业应将换发后的许可证复印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度;不改变住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申报承诺书。

(五)出资人。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人经营者为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为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协商确定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出资人。

(六)档案管理。在办理转变登记时,应当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一并归入转企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以保持市场主体延续性。

(七)小微企业优惠。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按50%征收。

(八)增值税优惠。202241日至20221231日,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九)所得税优惠。“个转企”后的小型微利企业,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个转企”后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契税优惠。个转企”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十一)不动产登记费优惠。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十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办理转让、许可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十三)就业社保补贴优惠。对在“个转企”或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做到“应享尽享”。

(十四)降低转型成本。鼓励各州(市)及县(区)政府视工作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理记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同时,对“个转企”后企业商标注册、印章刻制等给予补贴。

(十五)账户服务。金融机构要提高为“个转企”企业提供账户开立、注销服务的工作效率,落实减免账户管理费用的要求。

(十六)信贷支持。持续深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推动普惠小微企业持续实现“增量、扩面、降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红河州、玉溪市、昭通市首贷中心的后续管理,稳序推进首贷中心建设,推动提高首贷企业融资效率。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开设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中,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银行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十七)贷款贴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鼓励各级财政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贷款贴息支持。

(十八)再贷款再贴现。指导金融机构制定专门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加大再贴现对“个转企”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个转企”企业5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

(十九)银税互动。鼓励银行机构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已达到纳税信用A.B.M级别的“个转企”企业发放基于缴税记录的信用贷款。

(二十)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帮办服务,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要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前、转中、转后的保障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转企后面临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对“个转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统筹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分析机制,强化日常工作调度,指导督促各地、有关部门抓好任务落实。

(二)建立培育库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分析形势,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纳入清单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不低于本地总量的10%,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州(市)及县(区)结合实际确定。

(三)推进“三进市场主体”工作

强化作风革命、效能革命,推进“三进市场主体”工作,实现政策宣传进市场主体、政策服务进市场主体、政策兑现进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办事大厅、网站等渠道,宣传解读“个转企”税费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等政策。加强“个转企”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基层一线业务人员的综合服务能力,打通服务和推动“个转企”的“最后一公里”。

 

附件:1.2022-2025 年各州()“个转企”任务分解

2.云南省“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工作措施任务清单

 

 

 

 

 

 

 

 

 

 

附件1

2022-2025各州(市)“个转企”任务分解

  单位:户

地区

2021年底实有个体工商户

占比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全省合计

3172134

10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昆明

623613

19.66%

3932

4915

5898

6881

曲靖

370937

11.69%

2339

2923

3508

4093

昭通

234981

7.41%

1482

1852

2222

2593

玉溪

214032

6.75%

1349

1687

2024

2362

保山

151310

4.77%

954

1192

1431

1669

楚雄

168137

5.30%

1060

1325

1590

1855

红河

262104

8.26%

1653

2066

2479

2892

文山

179495

5.66%

1132

1415

1698

1980

普洱

191331

6.03%

1206

1508

1809

2111

西双版纳

123605

3.90%

779

974

1169

1364

大理

222041

7.00%

1400

1750

2100

2450

德宏

110148

3.47%

694

868

1042

1215

丽江

106582

3.36%

672

840

1008

1176

怒江

27995

0.88%

176

221

265

309

迪庆

40097

1.26%

253

316

379

442

临沧

145726

4.59%

919

1148

1378

1608


附件2

云南省“个转企”行动实施方案工作措施任务清单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

职责分工

1.登记形式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

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各州(市)人民政府

2.名称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其原名称;转变为其他企业类型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

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各州(市)人民政府

3.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限内的,登记机关可以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转企登记,由相关许可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企业应将换发后的许可证复印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各州(市)人民政府

4.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后,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交,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度;不改变住所的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申报承诺书。

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各州(市)人民政府

5.资人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人经营者为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为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协商确定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出资人。

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各州(市)人民政府

6.档案管理

在办理转变登记时,应当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一并归入转企后的企业登记档案,以保持市场主体延续性。

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各州(市)人民政府

7.小微企业优惠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牵头部门:省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8.增值税优惠

202241日至20221231日,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牵头部门:省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9.所得税优惠

“个转企”后的小型微利企业,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个转企”后的中小微企业在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牵头部门: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10.契税优惠

对“个转企”后土地、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牵头部门: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11.不动产登记费优惠

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12.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办理转让、许可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

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13.就业社保补贴优惠

对在“个转企”或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做到“应享尽享”。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14.降低转型成本

鼓励各州(市)及县(区)政府视工作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代理记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同时,对“个转企”后企业商标注册、印章刻制等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15.账户服务

金融机构要提高为“个转企”企业提供账户开立、注销服务的工作效率,落实减免账户管理费用的要求。

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16.信贷支持

持续深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推动普惠小微企业持续实现“增量、扩面、降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红河州、玉溪市、昭通市首贷中心的后续管理,稳序推进首贷中心建设,推动提高首贷企业融资效率。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开设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中,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银行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17.贷款贴息

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鼓励各级财政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贷款贴息支持。

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18.再贷款再贴现

指导金融机构制定专门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加大再贴现对“个转企”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个转企”企业5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

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19.银税互动

鼓励银行机构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已达到纳税信用A.B.M级别的“个转企”企业发放基于缴税记录的信用贷款。

牵头部门: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20.服务措施

开辟“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帮办服务,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要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前、转中、转后的保障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转企后面临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牵头部门: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各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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