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完善廉政纪律告知制度
推进“清廉市场监管”建设
为持续提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作风行风,防控和化解行政执法廉政风险,推进“清廉市场监管”建设,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廉政纪律告知制度。
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或检查通知书的同时,一并向被检查对象发放《行政执法廉政纪律告知书》,主动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监督。《告知书》列出行政执法人员廉政纪律“十不准”,即:不准不出示执法证件(工作证件)执法和单人执法;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私自定案;不准泄露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不准利用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准向检查对象索要和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准向检查对象“吃拿卡要”;不准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宴请、娱乐和旅游活动;不准使用检查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设施等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要求检查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向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并告知举报单位和举报电话。
行政执法廉政纪律告知制度实施以来,推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人员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增强了清廉行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坚决守住思想道德防线、党性原则底线、法规纪律红线,积极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亲清政商关系,强化行风建设,树立了良好的市场监管形象。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反响良好,目前没有接到不廉洁执法的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