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202110690011 发布机构: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5-26 16:57 公文范围: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
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28号)的精神,规范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提高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使用省级财政经费予以支持,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推动园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促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财政经费预算,编制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通知。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择优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
第六条 申报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环境良好,建立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出台知识产权政策;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有年度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园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2倍,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10%以上,拥有驰名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
第七条 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书;
(二)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工作3年方案;
(三)保障示范工作顺利实施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园区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二)引导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贯标)、专利导航、专利转化等工作;
(三)围绕园区重点优势领域,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强化专利信息利用,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健全知识产权运营机制,促进专利技术转化,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四)对园区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专利分析评议;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服务;
(六)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专业人才,扩大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安排答辩或实地调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提出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审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由省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经费支持;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称号的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作铭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进行验收。项目实施以项目合同书为准,实施期间,合同书内容不得变更。确因法定不可抗力需要变更,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修改。有重大知识产权事项应及时通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十四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并参与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园区相关工作。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总结的,或者一年内两次不参与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园区相关工作的,视为自行放弃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出范围应与合同书相一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严禁超范围列支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奖金发放、旅游接待、工会活动等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项目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改正的,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者部分拨付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到期后30天内编制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并报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项目验收。不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确需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30天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内容开展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组成员履职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执行总体质量和成效评价。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未达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内容和考核指标;
(四)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且事先没有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云南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一)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参加项目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经整改后验收得分仍低于70分的;
(四)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五)挪用项目资金以及严重违反合同书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颁发验收证书,推荐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者部分拨付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园区出现自行退出示范工作、未通过考核验收、被撤销称号等情形的,在其内部工作和对外宣传中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园区称号。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用审查,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验收期间不得私自与项目申请方、项目合作方等关系人接触,不得接受申请方宴请、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如有违反,将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财政经费,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